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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美国工程师的故事

(一)脸书华裔工程师伊尹

2019年9月19日,38岁的华裔工程师陈清从Facebook(脸书)硅谷总部园区4楼跳下自杀。陈清是浙大自动化系毕业生,2018年加入脸书。有消息说跳楼原因是“由于工作压力大、上级打压和转组遇阻”。9月26日,200余名华裔工程师在脸书门前组织了示威抗议,要求脸书“公开陈清之死的真相,并且给勤奋工作的工程师更健康公平的职场环境”。工程师伊尹(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挂着脸书的工牌带头高呼口号。并且以个人名义接受媒体采访,要求脸书说明陈清跳楼自杀事件。

然后--他就被公司开除了。

陈清的死确实很令人痛心。他人到中年,是家庭的顶梁柱。伊尹见义勇为,为华人出头抗争。他说错了什么,要用开除惩罚?回答是:他什么都没说错。不过,脸书开除他也没错。按照加州法律,他和脸书的就业关系,叫做任意就业(at-will employment)。在任意就业这种就业关系中,雇员可以用任何理由,或者不给理由辞职。雇主也可以用任何理由,或者不给理由开除雇员。例如,雇主可以因为他个子太高或者走路姿势不好看开除他。唯一的例外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理由,例如肤色,宗教信仰等。现在看看该法:

“At will employment law:At-will employment is a term used in U.S. labor law for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in which an employee can be dismissed by an employer for any reason (that is, without having to establish "just cause" for termination), and without warning, as long as the reason is not illegal (e.g. firing because of the employee's race or religion).”

(翻译:任意就业法 -- “任意就业”是美国劳工法对于合同就业使用的一个术语。在这种就业关系中,雇主可以因任何理由
-- 除非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比如种族或者宗教 -- 不经警告解雇雇员,而不必证明决定的合理性)。

那么,伊尹和他的同伴要求是否合理?答案是,要求公司善待职工合理,跟公司要陈清死亡真相不合理。不错,公司对于人命案有一定的解释责任。但这个责任,并不是通过向社会(抗议者)公布真相的方式来负的。因为公司是可能的责任方,它自己调查和公布结果会构成利益冲突。它有责任向法定的调查者提供它所知道的事实,但无权自己回答。而且,公司也未必知道关于陈清自杀的全部真相。因为,陈清自杀的一部分因素可能来自工作场合之外。伊尹和他的同伴所要的真相,应该向法定的调查者,即警方索取。

警察已经开始调查陈清跳楼的原因,结论还没有公布。公司受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束,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能回答伊尹的问题。这时,公司就是说个“SORRY”,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承认负有责任,而付出昂贵的代价。公司最多可以说,我们对此不幸事件深感悲痛,我们仍然在接受警方的调查,我们将提供我们所知的一切情况。

伊尹同学在挂牌抗议,领喊口号,接受采访,对公司提出要求时,是否学过任意就业法,是否知道谁才应该回答他的问题,是否意识到可能的后果?跟公司抗争没有问题,但首先要对有关的法律有透彻的了解。然后采取正确的的,而且损失最小的抗争方式。

中国同学出国工作或者学习,对所在国的文化,社会,和法律都要深入了解。在重大问题上,必须了解清楚有关的法律之后再行动。否则就容易吃亏。

关于伊尹案,不少网友问,美国宪法不是规定了言论自由吗?提个要求就被解雇,这能叫“言论自由”吗?下面Google工程师 James Damore的故事,将给出回答。
(二)Google工程师 James Damore

2017年,一名在Google工作的白人工程师杰姆斯达摩在公司内网发评论称“男女的生理差别,可能解释了为什么在技术领域和领导层中男女比例不同”。公司解雇了他,理由是这则评论违反了公司“雇员应努力创造一个没有骚扰,偏见,和非法歧视的工作环境”的公司规则。达摩说要把公司告上法庭。如果他把Google告上法庭,法庭会怎么判?

答案是:达摩在公司规定之内的言论自由没有被侵犯。他被解雇是因为他的言论超出了公司规定。他如果因此把Google告上法庭,法庭几乎肯定会判他败诉。

不少人不知道,美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不是抽象的和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其边界由刑法和民法的有关条款划定。而且,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言论法案)和有关的言论保护法律不覆盖(cover)私人领地。私人公司可以规定比法律更严格的雇员言论守则,并且可以因违规解雇雇员。简单说,美国宪法和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不能保护雇员的工作。
再例如,您可以在您家里,或者您的公司规定比法律更严格的言论限制。比如规定不能传教,对同事说话必须有礼貌,不能喊川普万岁,或者不能谈政治。工程师达摩尔言论发表于公司的私人领地(公司内网),违背了公司的规定。如果他把古狗告上法庭,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唯一的不确定性,来自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私人公司工作场所,雇员言论受到的主要保护是劳工法。劳工法规定雇员可以在公司领地发表关于工作待遇和工作条件的言论。但一般而言,在此之外的言论不能保证您不被解雇。
这就是“言论自由的保护不适用于私人公司”的含义。假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有关法律允许的言论集合是S,私人公司可以通过公司规则,把S进一步缩小为S1,虽然S1绝不可以包含S之外的元素。因为,根据法治原则(rule of law),任何公司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私人公司无权授予雇员超越法律的自由。比如,不能允许雇员大声鼓噪,影响到邻居睡觉。或者允许他们商量怎样推翻美国(这违反了美国的反颠覆法 -- 斯密斯法)。
这个规定有很大合理性。假如法律禁止私人公司或者大学设置进一步限制言论的规则,那么雇员就可以在工作时间胡扯八道,公司就无法运行,资本主义就不存在了。资本主义必须給私人公司足够的自由度,和在雇佣和解雇人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资本家可以控制雇员在公司内的言行。

若公司雇员发表负面的,影响到公司利益的言论(比如上一节伊尹工程师的言论),他的工作就有危险。公司开除他们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唯一的障碍是利益上的。NBA的肖华不开除火箭队的莫雷,不是因为莫雷没有犯错,也不是因为他比四十亿的中国收入更重要,而是因为中国收入仅仅占NBA百分之十左右,另外的百分之九十来自美国和其他国家。莫雷的言论和中国的抗议都已经公开,并且在美国国内掀起了极大的反响。假如NBA开除莫雷,在美国国内的损失可能会超过在中国的损失。所以虽然痛苦,NBA也许最终仍然会忍痛割掉中国生意。

NBA的莫雷和古狗的达摩尔的言论,都负面影响到了公司利益,开除他们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最大的障碍是利益上的。有一位网友说,如果达摩工程师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他就是骂了董事长的儿子也不会被解雇。确实如此。借用一句老话,没有永恒的雇员,只有永恒的利益。

达摩工程师起诉了google。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又向法庭提出申请,把案子撤销了。我想他的律师,也告诉他这个案子,几乎没有在法庭上取胜的可能。

PID: 296@2020-05-16 11:31:15 ~